监理人员守则      项目巡视检查监理工作要求     质量控制    施工监理实施原则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条件、合同图纸、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对承包人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清除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使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项目符合合同图纸、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的各项要求。
4.1.1质量控制原则
总原则:总体控制,分项管理。对应到方案是总体工程施工方案和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总体施工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批准总体工程开工;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批准分项工程开工。
合同原则: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设计图纸、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和试验检测规程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
预控原则:对关键环节、重点项目进行质量预测,制定对策,组织落实执行。
重点控制原则:抓住质量环节中的重点和难点环节,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责任人。
“三全”原则: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质量控制,不放过任何环节。
“三不”原则: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工艺不得实施、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签认,下道工序不得开工。
程序原则:质量监理活动必须遵循规定的办事程序,尤其是审批程序、验收程序和事故处理程序。
以质保为基础的原则:监理的质量控制活动是建立在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活动基础上的,必须充分监督和激励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转,不以监代管。
4.1.2质量控制手段
巡视:各层次监理人员依据其职责范围实施不同范围的巡视,巡视将涵盖全部施工过程,对发现的问题将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将用监理日志的形式予以记录。
预防: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开工条件不具备不得批准分项工程开工;施工过程中实施工艺和方法与方案有实质性不符,必须及时制止。
旁站:对于重点项目和关键环节,返工造成的损失较大或难以事后通过检测确定其质量状况的,应进行旁站监理。
验收:对工程实施以工序验收为基础的分项工程验评制度。
测量:按照规定的项目、频率和部位,对工程定位进行抽查,为工程质量验收和评定提供基础依据。
通知:监理对于工程中的一般要求及承包人违反合同文件的一般行为,以监理通知的形式予以控制。
指令:对承包人违反合同文件的施工行为或质量后果,及时发出监理指令给予纠偏,整改或制止。
监理文件:对承包人拒不执行监理指令时,监理工程师将发出监理文件,并抄报北京市燃气集团工程咨询分公司,抄送其他承包人及有关单位。
暂停工程:对承包人严重违反合同文件的施工行为或恶劣的质量后果,及时发出暂停施工指令,防止后果进一步恶化。
暂停计量:承包人违反合同文件和监理程序,造成恶劣或不良后果,监理工程师应暂缓相关项目的计量。
控制分包:按照合同文件规定严格控制分包项目的审批。通过承包人对分包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坚持程序:监理工程师要控制承包人的一切质量行为按照合同和监理工程师规定的程序进行,以达到对承包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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